2025年度劳务派遣服务商采购项目询价函(第三次)

来源:宏源燃气 发布日期:2025-03-20 0

各潜在供应商:

四川宏源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劳务派遣服务项目即将到期,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现继续对2025年度劳务派遣服务商采购项目(第二次)对外组织询价,特邀请各潜在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报价。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四川宏源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劳务派遣服务商采购项目(第三次)。

2、采购内容:

燃气管网运行维护员 14 人(其中乡镇燃气管网维护员4人)、乡镇片区天然气协管员 6 人、天然气入户安检员 10 人、天然气管道焊工3 人、燃气管道设施设备安装及整改施工人员 4人、12345 政府热线窗口服务人员1人(和水务公司共用,按 0.5人计算) 。共计37.5人。

3.最高限价:47700.00元。超过最高限价总价及单价的投标无效。

4.服务期限:一年

5.服务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满足招标人岗位需要。涉及技术岗位劳务人员须具备相应资格操作(培训)合格证书。

6.成交人确定的方式:资格及提交资料符合条件,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成交人。

7、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 :本次询价函在四川宏源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hyrq.net/)和天府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www.tfygcgfw.com/)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清晰完整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2.1 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2 须提供一个及以上年度劳务派遣类似业绩(类似业绩金额:2.0万元/年及以上,提供完整清晰的合同(协议)、一年内或以上相关服务费完整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司鲜章)。

2.3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询价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需提交资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如涉及);

2、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涉及);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4、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良好的商业信誉: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原件,承诺函格式自拟;

2)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以下任意一项目证明材料即可):①供应商可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供应商也可提供2024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③也可提供截止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近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6、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3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7、无不良行为记录及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承诺函格式自拟;

8、本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原件,承诺函格式自拟;

9. 须提供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须提供一个及以上年度劳务派遣类似业绩(类似业绩金额:2.0万元/年及以上,提供完整清晰的合同(协议)、一年内或以上相关服务费完整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司鲜章)。

10.一次性报价单(详见附件)

四、文件递交

请符合以上条件的供应商将相关资料及报价单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密封后邮寄或现场递交我公司。如邮寄或现场递交到达时间超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视为无效。

1.递交或邮寄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太和大道中段68号四川宏源燃气股份有限公司4楼市场开发部。

2.询价时间:2025年3月20日至3月24日17:00止。

3.递交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3月2514:30时止。

4、评审时间:2025年3月25 14:30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蒲先生

联系电话:0825-6627833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太和大道中段68号

四川宏源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0日

附件:1、一次性报价单

2、劳务派遣协议书

附件1

一次性报价单

 

致:四川宏源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项目询价函全部内容,现报价如下:

序号

服务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元/人/月

金额(元)

1

 

劳务派遣服务

37.5人

 

 

一年总价(12个月)

(大写):

 

 

报价要求:供应商报价为完成本项目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增值税、所得税、期间费用、各种保险费、利润、成本等所有费用。中选后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注: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用工单位:                            (简称甲方)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简称)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根据甲方用工需要向甲方派遣用工人员、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章 劳务派遣关系

第一条 甲乙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乙方根据甲方的辅助性岗位或替代性岗位用工需要,向甲方派遣符合岗位要求的、已与乙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工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条 乙方与被派遣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到甲方工作,劳务派遣人员接受甲方的用工管理。

第二章 协议期限、派遣人员试用期

第四条 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派遣期内的试用期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派遣期限在 3 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1 个月;

2.派遣期限在 1 年以上不满3 年的,试用期为 2 个月;

3.派遭期限满 3 年的,试用期为 3-6 个月;

4.试用期合格的派遣人员再次被派遣到甲方从事同一工作岗位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满之前甲方有权对劳务派遣人员按照用工条件进行考核,对不符合用工条件的,甲方有权将其退回乙方。

第三章 用工与退回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派遣用工需求表》,确定所需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岗位、用工数量、用工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工资标准和用工期限等,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在协议中明确,也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用工需求表》在已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务派遣人员中推荐相应岗位人员,每一岗位可推荐1-3名人员供甲方择优选择。乙方推荐人员需提供相应人员的劳动合同、个人简介。

第八条 甲方有权对拟用工人员进行社会背景调查及相关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通知乙方安排拟用工人员按甲方要求进行体检。

第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持《劳务派遣通知单》《体检报告》和身份证件到甲方报到。甲方核验无误并在《劳务派遣通知单》(回执)上签字盖章后予以接收。《劳务派遣通知单》(回执)是甲乙双方确认用人员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

第十条 乙方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退回。

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

(一)劳务派遣人员所在的工作岗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履行,经与被派遣人员、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派遣协议或者是变更派遣工作岗位达成协议的;

(二)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的;

(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的;

(六)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七)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劳务派遣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将其退回: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乙方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派遣到甲方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因生产需要,在取得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可以变更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并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劳务派遣人员可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生变动的,乙方方应及时将工资变动情况告知甲方。

第十五条 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将劳务派遣费用支付给乙方。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用工管理,对其劳动纪律、工作任务和质量等进行用工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自身工作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岗位用工数量时,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乙方。增加或减少的各项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以实际发生额结算。

第十八条 甲方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第十九条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负责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奖励性绩效、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条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照甲方的用工人数和时间收取甲方劳务派遣费用。

第二十 乙方负责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材料。每月28日前将当月《劳务派遣人员统计表》分别以电子和书面形式交甲方审核。

第二十 乙方应具备自有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不断健全员工管理体系。乙方认可并应积极协助落实甲方实施用工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 乙方应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人性化的服务,帮助派遣人员改普职业倦怠、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增强其归属感和团队的凝聚力。

第二十 乙方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岗前培训、技能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配合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实施用工组织管理、岗位变动、用工考核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向甲方通报劳务派遣人员有关情况。

第二十 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对甲方和劳务派遣人员提供服务,对派遣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协调、解决甲方与派遣人员的争议和矛盾。乙方应在每季度派服务人员到甲方了解所属员工情况、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协商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等。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员工座谈联席会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义务将双方签定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的事项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并应依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统一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政策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缴存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定或国家规定的机构认定损失金额后,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故意侵占甲方财产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乙双方认定损失金额后,由劳务派遣人员负责赔偿,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争议,由乙方负责妥善处理,甲方应予配合,并提供应由甲方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负责办理相关事宜,甲方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乙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派遣的女性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进入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乙方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第六章 费用及结算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派遣费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费、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及考核和奖励性绩效。

第三十三条 管理费

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按每人每月     元的标准向甲方收取管理费,管理费包含乙方税费等一切费用。

第三十四条 结算

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按审核后的《劳务派遣人员统计表》计算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表》(加盖公章)、《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费》(加盖公章)送达甲方审核、确认,甲方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务派遣费和管理费支付到乙方账户。遇到法定节假日,劳务派遣费和管理费支付日期由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所支付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拨入劳务派遣人员账户并将个人和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缴入社保机构管理部门。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乙方如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派遣资质或其提供给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关材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月管理费的百分之二十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以甲方实际损失为准。同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月应该计算管理费的百分之二十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以甲方实际损失为准。同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三十七条 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费和管理费逾期超过 5个工作日的,除应支付的费用外,还应按日支付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甲方需要减少岗位用工数量时,未提前告知乙方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相应岗位日岗位工资标准的150%按天数计算。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乙方原因未按照甲方所需岗位人员的要求派遣合格的劳务人员,或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派遣劳务人员上岗逾期超过 5个工作日的,视为乙方违约(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相应岗位日岗位工资标准的 150%按天数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以甲方实际损失为准。同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四十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提前解除协议情形之外,未经甲乙双方协商致,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特别约定:为保证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按时、按实发放到位,乙方须提交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保函(保函金额为所有派遣人员一个月劳务派遣费及管理费之总和,保函有效期与合同期限一致

第四十 在本协议期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用工考核,考核结果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挂钩,并由乙方负责落实。

第四十 在本协议期内,劳务派遣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由乙方负责管理。

第四十 在本协议期内,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四十 在本协议期内,所有涉及通知、协商后的意见、确认的文书资料等,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并以送达或邮寄方式传递。

第四十 甲方依照法规程序,变更劳务派遣单位时,乙方应负责协调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四十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 本协议条款与国家新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甲方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十 本协议中的附件同协议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 如遇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本协议。

第五十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认为需要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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